家政行业管理规范试行监督与责任
家政行业管理规范试行监督与责任包括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放后,应在有关各方合作下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范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四次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