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行业管理规范试行家庭服务服务者
家政行业管理规范试行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二条 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