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行业管理规范试行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家政行业管理规范试行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或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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